为贯彻落实《武汉纺织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武纺大教〔2025〕14号)文件精神,进一步规范四虎
推免工作流程,确保推荐过程科学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激励学生勤奋学习、勇于创新、全面发展,结合艺术与设计学院专业特色与人才培养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《武汉纺织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(试行)》制定,适用于艺术与设计学院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的应届毕业生(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)申请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工作。
第二条 推免工作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,以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,突出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科研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并重的评价导向,重点支持在受荣誉表彰、科研论文、竞赛获奖等领域具有突出表现的学生。
第三条 推免工作坚持“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、以德为先,学业为主、综合评价,公平公正、择优推荐”的原则,全过程接受学院广大师生监督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四条 学院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,全面负责推免工作的组织实施。
组 长:石元伍、刘元文
副组长:曹凯、吴双、刘凡
成 员:邱杰、黄龙飞、严珺、韩霜、刘勇、陈慧、孙秀梅、熊潇潇
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,负责材料收集、资格初审、数据核算、公示发布等日常事务。
第五条 学院成立“推免材料审核与答辩专家组”,主要工作为审核学生提交的科研论文、竞赛成果、设计作品等材料的真实性与学术价值。具体名单如下:
组 长:石元伍
成员:曹凯、刘凡、何媛媛、邱杰、吕世生、曹刚
第三章 推荐范围与基本条件
第六条 申请推免资格的学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1.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政治立场坚定,遵纪守法,品德优良,诚实守信,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;
2.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,无考试作弊或学术不端行为;
3.勤奋学习,刻苦钻研,专业基础扎实,创新意识强;
4.已修完前3年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,且主修专业无课程不及格情况;
5.主修专业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(GPA)在本学院同专业排名前20%(只计首次考试成绩);
6.外语水平达到四虎
规定要求:
艺术类专业学生:大学英语四级成绩≥425分即可;
小语种参照非英语专业标准执行;
第四章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
第七条 推免综合成绩=学业成绩 + 奖励加分(学业成绩封顶100分,奖励加分最高6分)
一、学业成绩(满分100分)
学业成绩 = 50 + 平均学分绩点(GPA)× 10
(按首次考试成绩计算,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)
示例:GPA=3.7,则学业成绩=50+3.7×10=87分
二、奖励加分(最高6分)
按照《武汉纺织大学推免遴选奖励加分标准一览表》执行
特别说明:
所有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武汉纺织大学;
所有材料有效时间从入学开始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截止。
第五章 推荐程序
第八条 推免工作流程如下:
1.发布通知:根据四虎
统一部署,学院发布推免工作安排及实施细则;
2.学生申请: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《武汉纺织大学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申请审批表》,并线上线下提交相关材料等;
3.材料审核:材料审核专家组对科研成果、竞赛奖项等进行真实性审查,并签字确认;
4.学院推免指标与初选名单:学院推免指标为5人,按学院推免名额的1.2倍确定初选名单(含拟推荐与候补人选),即6人计,具体如下:

说明:系统会抓取每个专业综合成绩第1名加入初选名单,若某专业无人达到推免资格,直接跳过,剩下则按照综合成绩由高至低进行排序。
5.院内公示:将初选名单及相关信息在学院官网、公告栏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;
6.报送四虎
:公示无异议后,将拟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四虎
教务处;
7.四虎
审定与全校公示:由四虎
最终审定并全校公示,接受申诉与监督。
第六章 监督与申诉机制
第九条 学院设立推免工作监督邮箱:fourtigers.org,联系电话:027-59363336,确保学生咨询与申诉渠道畅通。
第十条 申诉流程:
1.学生对推免结果有异议,可向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;
2.领导小组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。
第十一条 推免工作人员若存在亲属参与推免,须主动申请回避;未如实报备者,依规追责。学生若隐瞒回避关系影响公平,一经查实,取消推免资格。
第七章 特殊情形处理
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推免资格:
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;
有学术不端行为者;
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,或被追究法律责任者;
其他不符合教育部推免工作要求的情况。
第十三条 推免资格原则上不可放弃。确因特殊原因需放弃者,须提交书面说明,经学院推免领导小组审批,并报四虎
备案,空缺席位由候补人选依次递补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,按照《武汉纺织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(试行)》执行。若国家或四虎
政策调整,以最新文件为准。
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艺术与设计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艺术与设计学院
2025年9月4日